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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的意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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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的意义(五篇)
时间:2024-07-06 05:53:11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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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的意义篇一

为了给精神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精神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访视与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县精神卫生中心。

(二)、下转

由县精神卫生中心转诊至乡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三、转诊疾病类型

1、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

2、老年性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乡镇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3.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与精神卫生中心急诊科联系。

壶关医疗集团石坡乡卫生院

双向转诊制度的意义篇二

双向转诊制度

一、工作原则

1、患者自愿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的医疗服务。

2、分级管理原则。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传染病、危重急诊等特殊疾病转诊救治有特别规定外,一般轻度常见病、多发病及各种康复期病人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基层接诊的危急重症、疑难杂症要及时上转至涡阳县中医院。

3、合理诊疗原则。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卫生资源共享和合理利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为群众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经实验室质控评价合格,医共体内互认临床检验报告。

4、连续服务原则。利用卫生专网充分发挥远程诊疗咨询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和双向转诊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便捷畅通的上下级转诊治疗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尤其是经***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下转病人,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5、科学引导原则。要根据***医院医共体的发展方向和学科优势,在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科学合理引导患者转诊。

6、共享分担原则。双向转诊涉及到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同级或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连续或交叉,要本着互利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做好双向转诊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7、转诊备案原则。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转诊备案制度,加强参合人员县外就医事前、事中及时报备的政策宣导,认真核实未经转诊直接到县外就诊患者的信息,切实维护县外就医参合患者利益。

8、责任追究原则。加强对县外就诊患者费用核实工作,对通过各种行为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坚持发现一例曝光一例,造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包括未遂者),纳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管理,对于重点管理人员在3年内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按照标准比例的50%进行补偿。同时,重点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转诊细则

(一)转诊对象

1、医共体内上转对象。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

(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历;(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5)***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2、医共体内下转对象。

(1)危急重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适宜基层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4)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5)****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6)其他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

3、县外转诊对象

****医院确实无法诊治的疾病,参合群众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经审核同意,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后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却因急诊未按转诊流程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电话备案,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或急诊材料补办转诊手续(省农合公布的预警医院一律不予转诊,其医疗补偿待遇由医共体转出医疗机构负担)。

(二)工作流程

1、医共体内上转病人:基层医疗卫生